官方微信 手机客户端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崂山信息网

崂山信息网 崂山概况 查看内容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选登)

2017-4-13 15:19| 发布者:aiwolaoshan| 查看:1630| 评论:0

摘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乱排生活污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建筑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或者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至八项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从事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其他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海、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采石、采砂或者建设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沙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或者未在景点内指定地点、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下载APP